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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节阅读 117(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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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帮助了,如果没回报人家。总是感觉差了点什么,哪怕是回报了一点点,都能安心许多,毒然有许多人狼心狗肺,不知道感谢,人家帮了他,他以为是理所应当的人。那样的例外,正常的人都是被人帮了要想办法感谢人家,如果是大恩那就无法谢了,把命卖给人家就是。

宋启明另外也想和这个元宏说的先生聊聊,看看汉人的学问还保留多少,他到不是想怎么样,只是好奇,这个时代汉人都教授什么罢了,这个小店铺明显是前店后厂的形式,前面卖东西,后面做,再后面就是住人的地方,看样子不是很大,但也够一家四口的住,只是没有很大的院落罢了。

进入后院,那中年女子去招呼出来她丈夫,这个三缕轻髯的男子正在和面,做糕点,他倒是认出宋启明,赶紧行礼。宋启明拦住了,双方谦虚几句,互相同了姓名,宋启明才知道原来对方姓莫,名惧,字守正,生有一子两女,两女年长,就是双胞胎姐妹春兰、秋菊。

然后宋启明被请进堂屋,落坐后,宋启明四下看了看,见他的堂屋虽然简陋,却很整齐,而且影壁上有字画悬挂,多是什么“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事异则备变。等文字。宋启明看了少见,就好奇道:“我听闻先生是读书人,儒者不是鄙视商贾吗先生怎么还做去买卖”三缕轻髯的莫惧愣了下刘宋启明拱手道:“公子可能是误会了,我非是儒者,而是从家父,学习法家的,法家不同儒家,是战国时期以法治为主要思想核心的重要学派。其思想先驱可追溯到春秋时的管仲、子产,实际创始者是战国前期的李俚、吴起、商鞋、慎到、申不害等。

而在战国末期的韩非子则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法家的代表着作有商君书和韩非子。法家内部虽有观点不同,但都主张以“法”治国。齐国的法家主张“法礼并重,先德后刑、因道生法”此种说法后来被儒家吸收,不过在当时却也只是在齐国有发展。

当时西方的秦晋两国的法家则主张严刑峻法,反对礼义说教,专重于法、术、势,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力并天下,并且严格执行起来,最后让秦能扫灭六个”晋能成为当时霸主。

一般说来,商鞍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韩非则将法、术、势三者完美的粮合为一。并且吸收了道家的思想精华,将法治理论系统化,也是从韩非子开始,法家的理论才系统化,从此能与儒家和道家并提,但有汉以来,因为吸收秦以苛法灭国的教,重黄老之学,法家发展不大。

韩非子在政治上,主张加强君主集权,剪除私门势力,“以法为教。”厉行赏罚,奖励耕战。在历史观方面,他提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事异则备变”的观点。在哲学上,认为“道。是万物发展的总规律,“理”是个别事物的特殊规律,强调人必须遵循客观的规律进行活动。

在认识论方面,他提出“参验”的方法,以“功用”的实际效果检验人的言行正确与否。法家学派的法治理论对春秋战国之际进行封建化的改革以至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起了重大作用。并成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而家父就是专研法家的学术,并无歧视商贾之念。

何况虽然家父开有私垫,但对家贫者多是不收费用,所以也就勉强糊口罢了,在下要养家,经商来钱快,自然要经商,公子说的那些是儒者所为,他们在战国时候曾经在齐国重商,结果让齐国糜烂,奢靡成风。所以后来人总结经验,开始刻意打压商贾,以至于世人误会

一说起自己的专业知识,这个男人就开始酒诣不绝的说起来,而堂屋中就他们两个,宋启明却是听的很有趣味,他当年给红莲族制定的法律都是根据他的现代记忆里得到的。那些都是经过几千年演化后的成法。他加以修改后,放出来给红莲族使用,对古法却研究很少。

但他明白法为国家的根本之一。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长久下去。这个势力或者国家就会消亡,要想长久保持,就要将法严格的执行下去,做人也是如此,要有自己的行为准则,不能胡乱做,那样早晚会走向灭亡,对法宋启明也有自己的很深感悟,两人交流起来竟然颇为投契。凹曰甩姗旬书晒齐伞

章165、留住美好

二也们终究是两个不同的人思想不可能相同,在谈论中不旷刚发现,了古代法律和现代法律的不同,古代法家的法律是由国君所制定,而国君的权力大多来自武力侵夺。现在民主国家的法律则是由议会制定,议会是由民主选举所产生。古代法家的法律是国君的意志,现在的法律则是公民的意志。

古代法家的法律是国君的政治手段,现在的法律是保护公民。古代法家的法律,国君不受其约束并且可以酌情处理案件,现在的法律不容许有任何人不受法律约束,从种种情况来看,法家的思想归根结底,追求的是“王法”其本质是“只效忠帝王一人给帝王做杀人刀”

而现代民主社会则要通过民意代表的投票,通过“宪法”其普世价值是人人平等,用宪政法制来约束统治者的权利。所以古代的法家思想与现代的民主法制不是一路的,纵然都是法为本,但却各自的目的不同,导致了结果的不同,古代法又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存在,现代法有执法不严的情况,各有缺点。

在言谈中宋启明发现莫惧对法家最得势的秦朝推崇之至,但宋启明却对此不敢芶同,一时口快,就将秦朝法治思想的几个负面性,阐述了一下,第一他认为秦朝的法律强调法律价值的绝对性,而忽视了德治,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

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是万能的,有其滞后性,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诚然,法作为人类阶级社会的调节器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

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他有自己的是非善恶评价标准,而这些东西用法律强制,只能促成逆反心理。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问题,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而应用道德来约束,给人们一个自我约束的空间。这是人类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二就是法自君出,实行“独断”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皇帝本人则凌驾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

至秦始皇时更加网戾自用,法完全成了君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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